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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标准是什么?

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联基金缴纳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

残保金缴纳的最新规定:1:实行分档征收:从2020年起由以前的单一标准调整成分档征收。

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残疾人基金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残疾人基金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

残联基金缴纳标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5%;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法律分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行政区域内安排对象不足的,经当地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可按实有残疾人数量降低就业比例。

一般按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100%支付(各地具体规定有差异)。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必须缴纳残疾人保险基金。

法律分析:上海地区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证金的缴纳流程如下: 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明确了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期限。法律客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客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法律主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残保金是本年交去年的吗

残保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残保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 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残保金。所属当年的残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 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保障金。所属当年的残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性缴纳,每年7月至9月地税机关依据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及金额代征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法律主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3、山东省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中心开设网上自助办理缴费,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于8月1日至8月15日进行,可登录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理。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